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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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2022-09-16

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浙江孝心缝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信息,提高资助工作的透明度,强化社会对基金会工作的监督,畅通与人民群众的沟通渠道,规范基金会信息公开工作,根据《公益慈善捐助信息披露指引》、《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和《公益事业捐赠法》,结合基金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基金会信息,是指基金会在依法履行职责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基金会内部各部门。
第四条 基金会秘书长全面领导基金会信息公开工作,包括审定信息公开工作计划和有关制度,研究决定信息公开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并推进基金会信息公开工作。
第五条 基金会办公室承担信息公开日常工作,项目部协助,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信息公开工作计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拟定信息公开工作的相关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制;
(三)负责编制基金会信息公开目录、信息公开年度总结等;
(四)协助领导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五)负责领导决定信息公开事项的落实工作,推动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运行;
(六)总结经验,积极交流,提高信息公开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第六条 基金会办公室负责与相关部门就信息公开事项进行联络工作。
第七条 基金会信息公开工作坚持严格依法、公平、公正、准确、真实、及时的原则,提高工作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八条 基金会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与范围

第九条 按照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权限的规定,基金会公开的信息包括其制作的信息。
第十条 基金会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属性。
第十一条 基金会下列信息应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领导班子组成、机构设置、各部门工作职责、联系方式、组织机构情况;
(二)基金会章程等规范性文件;
(三)基金会项目开展情况、捐赠名单、资助名单等;
(四)基金会年度审计报告;
(五)基金会资助申请程序、审批程序及所需提交的材料等;
第十二条 基金会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与基金会合作企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第十三条 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之外的其他基金会信息,原则上纳入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范畴。
第十四条 基金会编制、公布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基金会信息公开指南包括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基金会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等内容。
第十五条 基金会秘书长对本单位拟公开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六条 基金会主动公开的信息,采取符合其特点的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公开:
(一)民政部门网站;
(二)基金会网站;
(三)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体;
(四)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第十七条 本办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信息,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公开:
(一)基金会秘书长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对拟公开信息内容进行审查、核实并提出公开的建议;
(二)基金会及时将拟公开的信息送政务公开办公室审核,政务公开办公室采取适当的形式予以公开。经常性工作中需要定期公开的信息,政务公开办公室可以委托基金会审核并在基金会网页及时公开;
(三)本办法规定以外需要公开的信息,由基金会提出公开建议,报教育部保密办公室和政务公开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报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八条 凡属主动公开的信息,基金会当在该信息形成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需要,申请获取基金会信息。采用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均可,申请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以及申请公开的基金会信息的内容描述、目的及用途等。
第二十条 受理机构负责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基金会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并按下列情况予以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基金会公开的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核定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不明确的,应该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二十一条 对于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受理机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该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答复。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已经明确不予公开或提供的信息,将不再以任何形式公开或提供。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信息公开所需经费纳入基金会年度预算。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的信息公开工作将纳入基金会年度工作考核中。
第二十五条 由基金会监事负责对基金会信息公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每年3月20日之前,向理事会报告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总结。
年度工作总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金会主动公开信息的情况;
(二)基金会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和不予公开信息的情况;
(三)因信息公开提起诉讼的情况;
(四)基金会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将在信息公开工作中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了解服务对象对信息公开工作的反应,对发现和存在的问题应当认真研究,积极整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2020年1月起施行。

浙江孝心缝慈善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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